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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热度244票  浏览17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8月31日 08:57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社会质的突破,中山市研究起草《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记录、整合、公开、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提供制度保障,并首次提出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明确公民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采集了31个部门、6000多万条数据,并向公众提供了基本查询、红黑榜公示、联合惩戒等功能。
  本《暂行办法》重点提出了公民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主要为公安、人社、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如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从业资格、参加社会保障等基本信息,提示信息由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非法用工、参加人事教育考试违规违纪等不良信息构成。
  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履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判处刑罚、负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与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等信息也被纳入其提示信息,来全面扩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公民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首次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向专业机构开放
  《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利用方面,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监管以及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活动中,可通过核查相关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方式,作为重要决策依据或参考。
  同时,《暂行办法》首次提出“鼓励提供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向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和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开放。这在全省来说,也是先行先试的一大创举。
  据了解,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社会质的突破,我市研究起草《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记录、整合、公开、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提供制度保障,并首次提出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明确公民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据了解,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采集了31个部门、6000多万条数据,并向公众提供了基本查询、红黑榜公示、联合惩戒等功能。
  本《暂行办法》重点提出了公民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主要为公安、人社、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如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从业资格、参加社会保障等基本信息,提示信息由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非法用工、参加人事教育考试违规违纪等不良信息构成。
  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履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判处刑罚、负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与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等信息也被纳入其提示信息,来全面扩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公民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首次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向专业机构开放
  《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利用方面,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监管以及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活动中,可通过核查相关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方式,作为重要决策依据或参考。
  同时,《暂行办法》首次提出“鼓励提供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向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和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开放。这在全省来说,也是先行先试的一大创举。
  据了解,我市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名录发布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开放信用数据。当然,《暂行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百科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本市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信用信息。根据信息属性的不同,共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社会质的突破,我市研究起草《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记录、整合、公开、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时提供制度保障,并首次提出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明确公民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据了解,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采集了31个部门、6000多万条数据,并向公众提供了基本查询、红黑榜公示、联合惩戒等功能。
  本《暂行办法》重点提出了公民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主要为公安、人社、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如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从业资格、参加社会保障等基本信息,提示信息由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非法用工、参加人事教育考试违规违纪等不良信息构成。
  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履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判处刑罚、负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与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等信息也被纳入其提示信息,来全面扩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公民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首次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向专业机构开放
  《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利用方面,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监管以及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活动中,可通过核查相关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方式,作为重要决策依据或参考。
  同时,《暂行办法》首次提出“鼓励提供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向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和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开放。这在全省来说,也是先行先试的一大创举。
  据了解,我市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名录发布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开放信用数据。当然,《暂行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百科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本市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信用信息。根据信息属性的不同,共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中山市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名录发布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开放信用数据。当然,《暂行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百科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本市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信用信息。根据信息属性的不同,共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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