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开启规范化程序化模式
近日,《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即将开启规范化程序化模式,有望更好地优化行政执法监督,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据悉,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与关联性,以及部门分工细化之间的矛盾,加上国家法律法规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界定不够清晰,近年来中山市也存在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争议日益增多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该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了本《办法》。《办法》除了对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及争议类型、争议协调的原则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提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务办理的主体、流程和时限,协调结果应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的执行,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