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你的位置:中山市经济研究院 >> >> 热点关注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我市首次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热度219票  浏览12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10月10日 17:02
      市法制局起草的《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下称《目录》)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印发。《目录》共确定了19 项必须开展听证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价格、教育、保障性住房、重大建设项目、基准地价、房屋征收补偿、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
  ■19项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听证
  据介绍,2013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14年9月,我市出台了《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均对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作出了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根据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的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要求,市法制局参考省内周边城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目录》。
  《目录》共确定了19项必须开展听证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全面涵盖了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了以下三方面情形:(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二)编制重要规划、计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具体事项涉及价格、教育、保障性住房、重大建设项目、基准地价、房屋征收补偿、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19项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将实行动态调整
  除了颁布《目录》外,市政府还同时印发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需听证的各事项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通知》要求依照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其次,《通知》规定,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此外,《通知》规定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提出本部门承办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调整意见报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审查汇总后,编制听证目录修订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TAG: 行政决策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