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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下月实施

热度224票  浏览15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12月15日 15:40
       中山市修订了实施14年之久的 《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试行)》),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重点对股东资格界定和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等作了修订。
  ■要对股份进行固化和股权配置
  市农业局有关人士介绍, 由于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有明确定义,如何确认股东资格,一直是我市农村经营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实行的《办法(试行)》政策为2002年制定,是以村民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市各镇区、村组的土地承包由单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向多种方式共存转变,加上户籍改革的推进,农村户籍系统不再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因此,新的《办法》提出,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但股权没有彻底固化的地区,要以在册农业户口为依据,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集体收益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对股份进行固化和股权配置。
  ■直系亲属享有股东资格
  据了解,《实施办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范围:根据截止时间,在册的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村民,及其在实行本次股份固化以前已经加入当地户籍(农业户口)、并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直系亲属(合法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配偶等);原来股权配置和集体收益分配存在争议的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经司法途径作出判决,明确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须确认其股东资格;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同意其有配股资格的人员。
  在《实施办法(试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没有具体的设定,这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提出7点较为具体的要求,并对不规范的称谓进行修正,如不再称呼股东董事会,统一称为社委会或理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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