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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热度249票  浏览19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7年8月14日 14:56

       从市法制局获悉,由该局研究起草的 《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争议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持或组织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劝导、协调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依法、高效、快捷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治安案件、土地权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此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也可适用调解。 
  哪些情况不适用行政调解?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四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依法受理或处理的。二是已超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期限的;三是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申请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也不适用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调解协议向市法制部门备案。 
  此外,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民8月18日前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的形式向法制局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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