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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台“规范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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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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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9月22日 15:30
市
发展
改革
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
通知
》(简称 《通知》),《通知》对小区服务收费出现纠纷较多的地方进行了细化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所有收费
项目
都应公示
《通知》规定,住宅小区所有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
企业
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收费场所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内容。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单独公示,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还应在小区出入口处公示。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电子屏幕、公众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公示。
●房屋交付后才交物业费
《通知》规定,业主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开发商不得强制交付业主,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开始计费理由;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泥沙、瓷砖等装修材料搬运服务并强制收费。
2011年1月1日后新建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包括公共水电费。2011 年之前的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有梯灯电费分摊的,在未调整物业服务费前仍可按实分摊,调整物业服务费后不再分摊。
此外,住宅小区依建设
规划
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小区新配置或者升级
改造
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免费配备数量由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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