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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修订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对违法者所处罚金的20%用于奖励举报者

热度218票  浏览17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8年6月20日 10:16

 18日,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局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奖励办法规定,对违法者所处罚金的20%(封顶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宗),用于奖励举报者。
  市环保局印发的《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对比修订前后奖励办法发现,修订后的《办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比例,从奖励罚金的10%提高至20%。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对举报人给予适当数额的奖励。奖励金额,按对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20%发放奖金(封顶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宗)。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办法》同时规定,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工作或调查取证工作的,或违法排污行为处于复查期间或按日连续处罚工作期间的,同样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涉嫌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事实、涉嫌违法行为的对应证据(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举报人未能提供上述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内容同时废止。
 
可举报5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违法排污行为的:
  1、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
  3、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涉及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
  (三)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变更燃料导致工业企业烟囱冒黑烟的。
  (五)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砷)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的。
 
举报受理地址

  中山市民权路46-48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28400,咨询电话:0760-12369,076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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