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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委与市检察院签署《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

热度260票  浏览19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8年6月13日 10:25
6月12日,市监察委、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市监察委与市检察院签署《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远通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据悉,这一创新之举,在省内尚属首例。
  发布会上介绍了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实施办法》,市纪委监察委在办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督促履职、责任追究监督。市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将移送市纪委监察委处理。
  “这一举措,具有历史意义。”黄远通强调,《实施办法》是创新工作机制和规则,实现纪检与执法、司法机关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新拓展,并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同向发力,善于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各部门加强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三是广大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黄远通表示,市纪委监察委将与检察机关一道,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创新中山、法治中山、文明中山、平安中山、美丽中山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祥考指出,《实施办法》是我市监察、检察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保护公益,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也是在广东省率先推行的新举措。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监督和支持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实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据介绍,自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件,诉前公告1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5件、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0件、行政机关办结7件均采纳检察建议,采纳率100%。按案件领域划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9件、食品药品安全类14件、国有财产保护类4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1件。其中,市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新闻发布会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察联络员及媒体代表等参加。

■相关链接

  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情形:
  (一)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的;
  (二)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处理:
  (一)发现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回复后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推拖、懈怠或拒绝,经催告后仍不落实的;
  (三)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
  (四)检察机关认为其他应当向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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