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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热度224票  浏览14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9年7月26日 16:00

7月25日,《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批准由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布施行。此条例共42条,分为六个部分。当中对目前市民关注的停车难、智慧停车、小区车位管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泊位可用于共享停车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开放式住宅小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且应当按照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在相邻住宅楼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方案经相邻住宅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为了缓解小区停车难,《条例》第十六条还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通过停车服务平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网络手机可查停车位信息

运用科技手段智慧停车,是近年来的新方向。《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相关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或者停车信息显示牌等,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包括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移动应用软件等方式接入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免费查询相关信息。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实时信息应上传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小区未出售车位应予以出租

此外,《条例》还针对近年容易产生纠纷的小区停车位出租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未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至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公布实施前,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与业主进行协商。未进行协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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