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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次重点扶持促“双转移”再上新台阶

热度283票  浏览18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9月14日 15:26

近日,广东政府出台了《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意见》(下称《意见》)。针对目前产业转移工作面临的瓶颈问题,《意见》提出要以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为突破口,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集中政策、资金、土地等各方面的资源,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优先扶持,尽快形成快速发展的势头,以增强对全省改革发展的示范带动效应。

作为指导下一步我省“双转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双转移”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有重要意义。

明确重点扶持范围

《意见》首先明确了下一步“双转移”工作优先扶持的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范围。

《意见》确定韶关、清远、汕尾、肇庆、江门、河源市等6个市为优先扶持的重点区域,同时根据重点区域及省产业转移园发展基础和客观条件,遴选出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重点园区,并以各个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

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人士表示,通过明确重点扶持范围,争取“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机制的示范典型”、“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分层次制定扶持政策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这三个不同发展层面所面临的不同困难和具体需求,《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重点区域】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激励型扶持资金向重点区域倾斜

其中,对重点区域,《意见》主要从用地指标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激励型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意见》规定,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对急需发展用地的重点区域,省在制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

同时,为着力解决重点区域承接产业转移的制约因素,《意见》指出,要完善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保障系统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已纳入省“十二五规划和其他省级以上综合或专项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在资金扶持方面,《意见》要求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在本部门掌握的激励型财政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内,对重点区域等予以倾斜。

 

【重点园区】用地指标“戴帽”下达3亿元专项资金力挺重点园区建设

对重点园区,《意见》规定用地指标要“戴帽”下达:省专项统筹安排重点园区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单列定向下达重点园区,不占已分配各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意见》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与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重点园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从而拓宽园区融资渠道和建设资金来源。

为了加大对重点园区的财政扶持力度,《意见》指出,在省财政“十二五”期间安排的20亿元资金中,其中3亿元将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每个园区3000万元,在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集中使用。

《意见》还鼓励通过与珠三角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构建园区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条件较好的重点园区,经批准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赋予更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鼓励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鼓励重点园区探索建立管理新体制,实行合作共建双方分权管理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

【重点产业】30亿支持重点产业贴息贷款 鼓励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根据《意见》内容,除用于重点园区建设的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十二五”期间安排的20亿元资金中,其余17亿元连同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在“十二五”期间相应安排的13亿元配套资金,省市共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等。

《意见》鼓励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重点园区重点扶持产业进行发展。《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鼓励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资源禀赋型优势特色产业。

此外,大力加强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在《意见》中也有明确表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依法减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费,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从而推动一批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提高珠三角产业准入门槛

除了对承接产业转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有明确的规定,《意见》还对产业转出的珠三角地区提出相关要求。《意见》要求强化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倒逼机制,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分行业环保、最低工资、土地产出率等标准。

与此同时,珠三角地区要适当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并通过分类引导、奖励补偿等形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本地区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排污等情况,确定年度拟转出产业目录,引导相关企业以产业链或组团形式向重点园区转移。

《意见》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在重点园区打造产业配套基地,为重点园区提供商贸、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化等配套服务。为了提高珠三角地区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意见》规定在重点园区设立专门配套服务机构的,可参照工业项目申报享受产业转移有关资金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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