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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热度208票  浏览14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10月13日 16:55
9月30日,中山市正式印发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办法》是对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进行规范的第一份政策。该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市民可在车位建充电设施
  按照《办法〉规定,市民可在自有产权等固定停车位上建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另外,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运营企业可向充电用户收费
  《办法〉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经营者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同时也鼓励企业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对社会开放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统一管理,由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条件的企业进行运营。
  同时,允许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面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TAG: 电动汽车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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