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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下月起提高10%

热度239票  浏览11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7年8月11日 14:58

     从9月1日起,我市适当提高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救助比例提高10%。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 
  根据新调整的办法,在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上,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费用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作出调整:20000元 (含20000元)以下的,由救助70%提高到80%;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救助80%提高到90%。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不变。对自费费用部分救助不变。 
  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例子 
  低保对象李某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5000元。按原比例救助 70%,即救助3500元,个人负担1500元。提高救助比例后,按 80% 救助,即救助4000元,个人负担1000元,个人负担费用减少33%。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 
  针对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例子 
  普通家庭患者张某,因患重病过去一年累计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包括自付和自费费用共10万元,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为5万元,即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总收入60% 以上部分为7 万元。按原比例救助70%,即救助4.9 万元,个人负担5.1万元。提高救助比例后,按80%救助,即救助5.6万元,个人负担4.4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减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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