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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浙江等地试点推行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财新网   发布者:经研院
热度301票  浏览23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4月05日 23:17

2012年4月5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过4个多月的调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制度框架基本已建立,正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待制定完毕即有望试点推出。

该负责人表示,两大交易所正在共同起草《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采取试点的方式逐步推开,试点时期将选择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如浙江等省市。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有限,其利率区间目前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以内的利率区间定价。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上限无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的设定上限: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也是参照于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证监会表示,在前期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调研过程中,多数人还是希望个人投资者能够参与其中,但是在试点期间处于谨慎考虑,对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依然较高,这点目前还未确定。

其他机构投资者方面,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当前的契约条款与其风控要求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还需要市场的长期培育。

证监会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不设行政许可,由承销商向交易所报送发行材料进行备案。由于是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债权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中小企业私募债并非无风险债,在风险控制方面,将会强化市场约束。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券公司承销,券商要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权利责任。

信批的具体要求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双方协商选择,制定契约时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债权契约条款,可以考虑参照国外的经验例如限制分红、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等条款

TAG: 发行人 司法解释 私募 中小企业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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