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颁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广东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对重大行政决策前的专家论证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该办法。试行《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办法》还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遴选入库专家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专家库联网运行。县(市、区)政府不设专家库,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另外规定了,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其中,该试行《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立法规划、计划,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与港澳共同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合作计划,制定涉港澳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决策等;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