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新规下月启用
《规程》最大的特点是加强前期管理,细化了征纳双方责任。一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仅限于日常收入的管理,忽视前期管理的重要性,增大了后期清算审核难度,《规程》通过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管理,力图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以提高清算审核的质量,化解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现有政策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责任划分不够明晰,少数纳税人对自身责任缺乏认识,导致其自行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由此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规程》通过细化规范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以降低其涉税风险。
本次出台的《规程》明确了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对适用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条件、情形进行细化,税务机关可根据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直观化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是否虚高,并据此核定其合理的开发成本。对工程造价实现直观化、标准量化的管理,使土地增值税清算从原来的个案式清算转变为流程化、标准化的批量清算,以提高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执法风险。
《规程》还改变之前在实施清算阶段才开始归集开发项目清算资料的做法,规定纳税人应分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使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也成为清算项目各类信息逐步向税务机关归集的过程,避免因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纳税人资料保存难,在清算时无法提供资料的情况发生。
此外,房地产开发涉及多个行业,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过引入中介社会服务,可减轻征纳双方压力,提高清算的质效。《规程》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进一步明晰了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可信度,使其可为征纳双方提供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