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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11月起实施

热度353票  浏览43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10月28日 09:43

近日,市政府印发《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决定从1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我市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制度全覆盖。11月1日起,城乡无业居民也可参加养老保险。参保后,16岁-60岁的城乡无业居民满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每月缴费标准不同另外计算。

覆盖城乡无业居民

《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两类人员。一类是:16周岁以上(含16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含16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换句话说,所有城乡无业居民均可以参保。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山城乡共有2万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出台的办法正是针对这一人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共济性,但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福利性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由所在村(社区)收集户口簿复印件等参保资料,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一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分5个档次

考虑到参保人的经济水平,《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同一户口簿内的参保人选择同一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年缴费,但一年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60 岁以上每月可领55 元养老金

11月1日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一户口簿内符合第四条规定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45岁-60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6岁-45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为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39。

镇区财政对辖区内缴费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元,即每人每年60元。

参保人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法》规定,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若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享受财政补贴。

TAG: 养老保险 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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